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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禁建期間之違建,經查報有案,如於禁建期間未及處理,俟禁建期滿後,而都市計畫草案仍未完成法定程序時,應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4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74.4.3台內營字第二八六一八四號函

一、查本案業經提送本部法規委員會研議,獲致結論如左:禁建期間內違反建令之建築,屬違章建築,其於禁建期間內未及拆除者,分左列兩種情形處理之:

(一)禁建期滿都市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者,其建築不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其建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則應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罰後准予補辦手續。

(二)禁建期滿都市計畫未能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者,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二、禁建期間內違反禁建令之違建應拆除而未拆除,致造成日後處理之困擾,違章建築主管機關有關人員應負違失之責,應嚴予追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禁建期間之違建,經查報有案,如於禁建期間未及處理,俟禁建期滿後,而都市計畫草案仍未完成法定程序時,應如何處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04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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