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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住宅區內不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原有合法工廠為改善環境,可否准予增建廢水處理設備

會議日期 76 年 04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76.4.2台內營字第四八四六九八號函查本案廢水處理設備之興建,既據台北縣政府函稱係為確保環境品質,與廠房之增改建無關,如該府並無限期責令該工廠變更使用或遷移,為顧及防治公害實際問題之解決,請貴廳本於職權衡酌實際情形,不違背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立法旨意,逕予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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