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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戶申請貸款期限由六年延長為二十年,可否准其所請乙案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7.22營署宅字第0912911425號函按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輔助貸款之償還年限最長為三十年。輔助貸款戶得經貸款銀行同意後,於上述償還年限內延長其貸款償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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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91.7.22營署宅字第0912911425號函按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輔助貸款之償還年限最長為三十年。輔助貸款戶得經貸款銀行同意後,於上述償還年限內延長其貸款償還期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