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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山坡地濫墾、採取土石,變更地形,影響公共安全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辦理外,可否由警察機關先行扣留其使用工具,以達取締效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10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74.10.5台內營字第三五一○三四號函按都市計畫範圍內採取土石,變更地形,影響公共安全者,自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八十條有關罰則之規定辦理,至警察機關可否先行扣留其使用工具以達取締效用乙節,經查警察機關並無此項權責,惟如主管機關依法執行取締工作而遇有障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可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協助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山坡地濫墾、採取土石,變更地形,影響公共安全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辦理外,可否由警察機關先行扣留其使用工具,以達取締效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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