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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出售後,在貸款存續期間承購人因建坪小無法容納一家居住及積欠貸款,申請放棄承購之國宅,應作收回抑或優先承購之處置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72.9.12台內營字第一七六九九九號函按不溯及既往,為法律適用上一項原則,國民住宅買賣契約成立於國民住宅條例修正公布之前者,應依其原約定辦理,本部72.8.8以七十二台內營字第一七四八五九號函示在案,本案陳黃梅女士簽訂國宅承購契約係在國民住宅條例修正公布之前,因此,究應作收回抑或優先承購之處置及基地價格核退之疑義,請依本部69.7.23六九台內營字第二四六七六號函示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民住宅出售後,在貸款存續期間承購人因建坪小無法容納一家居住及積欠貸款,申請放棄承購之國宅,應作收回抑或優先承購之處置由內政部於民國 72 年 09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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