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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工程受益費因土地所有權人已故,且無法辦理合法繼承,開徵繳納應由何人繳納疑義案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92.12.10台內營字第○92○○9○646號函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改良物所有權人按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完稅價值比例分擔為原則。本案工程受益費可依前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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