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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持有法院和解筆錄申請國民住宅轉售,其移轉是否不受「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兩年、承受人須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之限制及得否不須該管國宅主管機關之同意,逕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乙案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89.6.12.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三六七○號函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四五號判例,和解屬法律行為之一種,如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之規定,仍屬無效。故持有法院和解筆錄申請國民住宅轉售,其移轉須受旨揭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兩年、承受人須符合國宅承購資格及須經該管國宅主管機關同意之限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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