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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民眾申請「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因經理銀行辦理電腦勾稽發現其重複申貸,承貸金融機構應繳回其本貸款之補貼利息一案,相關措施詳如說明,請惠予配合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1.14營署宅字第0982900600號函

一、若民眾申請本貸款,因經理銀行辦理電腦勾稽發現其重複申貸,經承貸金融機構查明屬實,則承貸金融機構應繳回其「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補貼利息並取消本貸款資格,惟其已申貸之政府優惠購屋貸款(指88年起陸續開辦之1兆9,500億元政府優惠房貸)補貼利息,為貫徹一人一生享有行政院專案優惠房貸利息補貼一次之政策意旨,不需繳回及取消政府優惠房貸之補貼利息及資格。

二、為有效杜絕重複申貸案件,本署已於97年10月月6日營署宅字第0972917049號函(諒達並登載於本署網站 http://www.cpami.gov.tw/ 「住宅補貼及二千億房貸專區」),其中檢附之「未重複借款之切結書」格式,因立切結書人簽章之勾選欄部分有筆誤,茲刪除重購戶勾選欄,修正後之「 未重複借款之切結書 ( PDF下載 )」格式,詳如附件。

三、請各金融機構轉知所屬各營業單位,提醒申貸人不得重複申貸,並加強宣導。若本貸款經理銀行辦理電腦勾稽結果出現金融機構過多重複申貸案件,本署將提供金融機構名單予中央銀行,做為未來分配優惠購屋專案額度之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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