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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劃定為都市計畫旅館區,其土地登記謄本中土地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地上權不得讓與,本地上權作為自住房屋用地」之原住民保留地,是否可申請作為旅館使用或僅得作為自住房屋使用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88.11.24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八○○二號函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得就原有自住房屋基地申請設定地上權,同條第二項並規定為適應居住需要,原住民並得就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設定地上權登記;另依上開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地上權登記後繼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得由土地管理機關,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本案屬都市計畫旅館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如其地上權係為分配原住民居住使用而設定,並符合該旅館區之使用管制規定時,於該地上權存續期間內,仍應依原設定地上權之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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