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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除外)利用地上或地下層多目標使用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者,得否視為交通用地,以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案

會議日期 84 年 05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84.5.23台內營字第八四○二八○○號函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得興建停車場或多目標興建停車場者,計有市場、公園、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停車場、道路、車站、綠地、變電所、體育場、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等十五種用地,其中除停車場用地外,高架道路、道路、車站等三項用地,似亦可視為交通用地。至其餘十一項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停車場使用時,擬准予適用首揭條例第十條規定,如貴部審酌該條例之獎勵範圍,係以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別而非以用地別為適用對象,本部無意見。惟為審慎計,本案似宜再洽詢法務部意見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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