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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於請求權時效內完成合法送單,義務人逾期未繳,經催繳取證後移送執行,該項請求權時效,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重行起算五年疑義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92.9.30台內營字第○92○○11476號函本案工程受益費既經催繳取證後移送執行,應屬執行問題,自當適用行政執行法有關執行期間之規定,與行政程序法之請求權時效無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於請求權時效內完成合法送單,義務人逾期未繳,經催繳取證後移送執行,該項請求權時效,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重行起算五年疑義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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