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為國防部建議老舊眷村合建國宅案,有關地上物拆除經費請允列為土地開發整地費並列入住宅建造成本之計價原則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10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83.10.12台內營字第八三○五七二○號函本部七四、六、三(74)內營字第三一一九六五號函復之說明二、2「眷村原有地上物之拆除工程依協議書規定,應由軍方辦理,如由台北市政府代為執行,亦不宜計入成本。」乙節,係重申貴府與國防部簽訂之協議書規定內容,如貴府認為窒礙難行,請協調國防部循修正協議書方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為國防部建議老舊眷村合建國宅案,有關地上物拆除經費請允列為土地開發整地費並列入住宅建造成本之計價原則由內政部於民國 83 年 10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