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為國防部建議老舊眷村合建國宅案,有關地上物拆除經費請允列為土地開發整地費並列入住宅建造成本之計價原則
內文
內政部83.10.12台內營字第八三○五七二○號函本部七四、六、三(74)內營字第三一一九六五號函復之說明二、2「眷村原有地上物之拆除工程依協議書規定,應由軍方辦理,如由台北市政府代為執行,亦不宜計入成本。」乙節,係重申貴府與國防部簽訂之協議書規定內容,如貴府認為窒礙難行,請協調國防部循修正協議書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83.10.12台內營字第八三○五七二○號函本部七四、六、三(74)內營字第三一一九六五號函復之說明二、2「眷村原有地上物之拆除工程依協議書規定,應由軍方辦理,如由台北市政府代為執行,亦不宜計入成本。」乙節,係重申貴府與國防部簽訂之協議書規定內容,如貴府認為窒礙難行,請協調國防部循修正協議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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