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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既成道路加鋪柏油,已改善完成,未徵收工程受益費,亦無辦理徵收土地補償,可否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工程受益費及補辦徵收土地給予補償案
內文
內政部74.6.20台內營字第三二三七一六號函工程受益費徵收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完成法定程序方得徵收。本案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自不得再徵收工程受益費。至既成道路土地土地補償,請依照土地法之規定及行政院70.1.8.台七十內○一八四號函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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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4.6.20台內營字第三二三七一六號函工程受益費徵收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完成法定程序方得徵收。本案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自不得再徵收工程受益費。至既成道路土地土地補償,請依照土地法之規定及行政院70.1.8.台七十內○一八四號函內容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