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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文
內政部87.1.23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一二八號函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旨在對於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且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之情形下,主管機關應即考量可否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尚非應即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因此,本部前為妥善處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於八十五年八月七日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獲致之結論(三),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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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7.1.23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一二八號函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旨在對於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且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之情形下,主管機關應即考量可否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尚非應即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因此,本部前為妥善處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於八十五年八月七日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獲致之結論(三),並無不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