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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得否作漁塭養殖使用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06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92.6.26台內營字第0920087520號函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應於都市計畫書或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中規定;復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漁塭養殖使用非屬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所列舉禁止於住宅區使用之項目,如未經貴府依該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中明文禁止,得於住宅區使用。本部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內營字第三四二五八二號函示,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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