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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分別共有土地緩徵工程受益費,任何共有人未經取得他共有人同意可否逕行代位申請他共有人應有部分得緩徵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92.8.13台內營字第○92○○○9272號函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有關分別共有土地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係依其應有部分開單徵收;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工程受益費滯納金之繳納及復查,亦係以收單之受益人為對象。故分別共有土地如有緩徵事由,亦係由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個別申請緩徵,與他共有人無涉,他共有人無權代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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