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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民申請興建自用農舍,准由建管單位依據土地所有權狀及三七五租約書及戶籍謄本審核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2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71.2.12台內營字第六○六四五號函農民申請興建自用農舍,准由建管單位依據土地所有權狀及三七五租約書及戶籍謄本審核,免憑「自耕農身分證明書」辦理。惟佃農仍應附具該農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文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民申請興建自用農舍,准由建管單位依據土地所有權狀及三七五租約書及戶籍謄本審核由內政部於民國 71 年 02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