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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停止使用後,重新申請為原來之使用時,准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旨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6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74.6.10台內營字第三二○五三四號函關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停止使用後,重新申請為原來之使用時,擬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旨辦理乙案,准依貴府所提意見辦理,惟應請貴府於修訂同法貴省施行細則時,予以納入規定,以資配合。

附錄:台灣省政府74.5.27七四府建四字第四二二六四號函本案前經於七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以七三府建四字第一五五八五三號函報本府擬議意見略為:「為避免加重或延續不合土地分區使用之情事,擬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旨意參照兩直轄市政府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但經停止使用滿兩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並據以執行。」有案。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2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停止使用後,重新申請為原來之使用時,准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旨辦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06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