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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在先,堤防線公告在後,致發生都市計畫法與水利法令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71 年 06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71.6.17台內密洋營字第二二一九號函公告之基隆河堤線所劃設行水區內之建築物,於公告前已核發建築報照,並興建完工者,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核發使用執照,至於未完工或未開工者,請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及水利主管單位派員會同實地查勘,依法處理。變更堤線部分,如該堤線涉及都市計畫而無法與之配合時,應即依法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日後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如涉及水利有關事項時,或堤線之劃定涉及都市計畫時,各該水利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確實依照水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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