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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承購人於繳納定金並簽妥買賣契約後行方不明,可否變更為其配偶之名義承購乙案

會議日期 80 年 04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80.4.24台內營字第九一四四三九號函按契約主體之變更,同時發生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之效果。惟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皆以當事人間之合意為必要。本案承購人雖行方不明,然當未為死亡之宣告,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並無配偶一方得承受他方契約當事人地位之明文,不得逕行變更。

至簽約當事人親自提出申請將其承購權利轉讓他人,並出具同意書時,請逕依貴省國民住宅預售作業程序有關規定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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