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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國宅承購人生前未設籍於國宅戶內,其遺產管理人變賣其國宅,能否同意乙案

會議日期 85 年 12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85.12.27台內營字第八五○八八九八號函國民住宅以法院拍賣方式出售者,其承購人「居住滿二年」之認定。

本案請依本部營建署85.12.18八十五營署宅字第六○四五八號函會議紀錄結論(如附)辦理。

附件:研商「法院拍賣國民住宅可否不受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二年之限制」有關事宜會議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85.12.18營署宅字第六○四五八號函法院拍賣之行為,高等法院之判例將之歸為買賣行為,故仍須受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有關「居住滿二年」之限制。惟為確保債權人之權益,對法院拍賣國民住宅,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行使同意權時,有關「居住滿二年」之認定,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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