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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建築行為依法取得許可者,無需起造人具結承諾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4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71.4.29台內營字第七八四○四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一年內,應完成釘樁測量,豎立樁誌計算座標,辦理地籍分割測量。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應依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指定建築線審核發照。其建築行為如依法取得許可者,應無需起造人具結承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建築行為依法取得許可者,無需起造人具結承諾由內政部於民國 71 年 04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