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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保全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所有權移轉之預告登記,其請求權人應具備國宅承購資格且先經國宅主管機關同意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10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80.10.14台內營字第八○七五四七六號函關於聲請保全國宅及其基地所有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依土地法第七十九之一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係屬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限制登記,即辦理預告登記之國宅及其基地限制其所有權人僅可移轉產權予該請求權人。又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國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時,應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且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應以具有國宅承購資格者為限。準此,本案聲請保全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所有權移轉之預告登記,其請求權人自應具備國宅承購資格且先經國宅主管機關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保全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所有權移轉之預告登記,其請求權人應具備國宅承購資格且先經國宅主管機關同意由內政部於民國 80 年 10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