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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中縣政府函為霧峰鄉第九號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未依法令規定時程開徵釋疑案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89.1.20台內營字第八九○二一四五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之徵收計畫書及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等相關事項之審定,係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次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則係工程受益費徵收相關作業規定。本案霧峰鄉第九號道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如已依上開條例第五條規定審定,其徵收效力即已確立;至於未依上開條例第六條規定作業時程,係屬行政作業違失,應不影響工程受益費徵收效力,本部八十七年二月四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二一八○號函釋事項,並無牴觸法令。

二、本案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未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作業時程辦理,如致該工程受益人有異議,自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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