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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洪永銘君土地工程受益費於82年4月間徵收,迄今仍尚未繳納,該土地已於93年12月9日完成變更地目為「道」,可否免徵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94.4.22台內營字第0940003694號函按依本部72年4月26日72台內營字第150996號函釋: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時,實際上已供巷道使用之私設巷道,但其地目登記非「道」者,應先依法變更地目為「道」完成登記程序後,方得比照公告徵收時登記有案,其地目為「道」之私設巷道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故變更前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仍應徵收。本案洪君所有土地之工程受益費如於93年12月9日完成變更地目為「道」登記程序前所應繳納者,仍不得免徵;完成變更程序後尚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則可依首揭函釋,予以免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洪永銘君土地工程受益費於82年4月間徵收,迄今仍尚未繳納,該土地已於93年12月9日完成變更地目為「道」,可否免徵工程受益費疑義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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