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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其所有權人「居住滿二年」之計算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10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85.10.21台內營字第八五○六九九七號函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欲轉售時,均須受設籍居住滿二年之限制,惟其「居住滿二年」之期間,得併計遺贈人或被繼承人設籍居住之時間。

本部八五、八、六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二八三號函、八五、八、廿三台(85)內營字第八五○五七九四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其所有權人「居住滿二年」之計算由內政部於民國 85 年 10 月 2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