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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94.6.13內授營都字第0940006760號函查都市更新事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提供資金協助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參與分配,並依同條例第43條規定辦理登記,本部營建署90年5月18日營署都字第025335號函(諒查)已有明釋;並無限制出資者應備之資格。是以,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投資者提供資金作為共同負擔費用,自得依上開函釋參與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分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相關疑義乙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