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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併辦理各都市計畫地區通盤檢討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9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75.9.10台內營字第四三○二五二號函查本案花蓮市之美崙新市區、西部地區、舊市區及國慶地區等四個都市計畫地區,其通盤檢討,既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四八次及第二五三次會議決議,應合併辦理作整體規劃,自應照辦。至於花蓮市公所建議縣政府擬定之美崙新市區都市計畫,授權市公所合併其他地區一併辦理檢討乙節,礙於現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仍請依照本部75.5.22(75)台內營字第三九七八五三號函,由花蓮縣政府辦理為宜,惟於辦理該等地區通盤檢討時,應切實徵詢各原擬定機關之意見,並充分予以考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併辦理各都市計畫地區通盤檢討疑義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9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