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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社區店舖盈餘款之五○%是否應設立專戶,不併入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內,以抵充國民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費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12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74.12.18台內營字第三二七一四三號函

一、查國民住宅社區內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得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連同土地標售或標租,以其價款之盈餘百分之五十抵充國民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費用,百分之五十撥充國民住宅基金。」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國宅社區店舖盈餘款依前開法條規定,其百分之五十應抵充國宅社區之公共設施費用,不宜併入社區管理維護基金。

三、本案執行中各項疑義,說明如左: 各國宅社區店舖應按售價提撥百分之二‧五之款額撥入各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帳戶,以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 關於店舖盈餘之認定是否按戶計算或完全出售後合併計算?是否加計利息列入成本及「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以其價款之盈餘百分之五十抵充國宅社區之公共設施費用」中之「公共設施」所指項目請貴府視個別社區之成本結構、市場需要及銷售情形,酌予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宅社區店舖盈餘款之五○%是否應設立專戶,不併入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內,以抵充國民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費用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12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