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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臺南縣政府函請釋示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存在之祖墳,經原地修繕後,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乙節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12.4營署都字第○九一○○七五五五二號函查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復查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除經自行停止使用二年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停止使用者外,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準此,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存在之祖墳,依上開規定,得准其原地修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臺南縣政府函請釋示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存在之祖墳,經原地修繕後,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乙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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