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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臺南縣政府函請釋示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存在之祖墳,經原地修繕後,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乙節

會議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12.4營署都字第○九一○○七五五五二號函查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復查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除經自行停止使用二年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停止使用者外,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準此,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存在之祖墳,依上開規定,得准其原地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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