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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農業區設置「屠宰設施」是否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事宜

會議日期 89 年 07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89.7.1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三八七六號函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得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其種類應由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定之;惟為配合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旨揭施行細則相關業務分由相關機關承受,而上開設施之種類及設置標準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本案既經貴府函准該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八九)農牧字第八八一五九四五七號函復略以:「...『屠宰設施』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農業(畜牧)產銷必要設施」在案,如都市計畫書無其他禁止建築使用之規定,上開屠宰設施應得於農業區內申請建築,無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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