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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對象執行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91.11.21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一五五六號函為免旨揭規定執行產生疑義並減少類似爭訟,請貴府參酌本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八六九號函有關建築法第九十條規定之執行方式略以:「...為達直接處罰嚇阻行為效果,第一次違規處罰對象為其使用人並副知所有權人,其後經勒令停止使用不停止使用之連續處罰,得認定所有權人為共犯,併罰之。」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對象執行疑義乙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