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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龍潭鄉五福段八三-一、八四、八五-一、八五-二、八六-一、八九地號土地,原係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用地已奉准撤銷徵收,是否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11.19營署都字第○九一二九一七八八四號函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雖經奉准撤銷徵收,惟尚未依法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其土地使用仍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管制,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仍應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龍潭鄉五福段八三-一、八四、八五-一、八五-二、八六-一、八九地號土地,原係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用地已奉准撤銷徵收,是否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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