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定戶於產權過戶、對保、抵押權設定後未撥款前,更換另一較大坪數房屋,得否繼續申辦享受政府利息補貼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4.11.27營署宅字第二三三○二號依據「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承貸人自轉讓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並自出售其住宅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輔助購置住宅。本案雖已過戶、對保並設定抵押權;惟該申請人目前並未開始接受利息補貼,且確係基於居住使用需求之考量,將原購房屋以買賣方式向原建設公司更換面積較大房屋,而非轉售圖利,則應可同意其繼續申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但所更換之房屋面積不得超過前開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之上限。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定戶於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