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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規劃為後期發展區並註明「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實施整體開發之地區」,在未辦市地重劃前台中市政府擬以徵收方式辦理是否適法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8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83.8.30台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三○五號函本案前經本部依照立法院協調會決議於本(八十三)年六月七日邀請有關單位研商,並准未派員與會之法務部、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及本部法規會函復意見到部,經本部審慎研酌認定:都市計畫中屬後期發展區之土地都市計畫書既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否則不得發照建築,自應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惟在實施市地重劃前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確有先行興闢之必要,又無法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提供使用,擬以其他方式取得時,應先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修正計畫書所訂開發方式後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規劃為後期發展區並註明「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實施整體開發之地區」,在未辦市地重劃前台中市政府擬以徵收方式辦理是否適法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83 年 08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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