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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私有土地於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後,因都市計畫變更而辦理區段徵收,土地移轉登記為公有,其工程受益費徵收疑義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5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91.5.15台內營字第○九一○○○五三八七號函

一、查區段徵收範圍之工程受益費徵收,本部前以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八五○六七二四號暨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五八號函釋,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然依該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本部前揭函釋並未規定應代為扣繳應納之工程受益費。其與行政院七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台(七五)內字第九四○號函及本部八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七五○四四號函規定:工程受益費不得在徵收補償地價項下扣除;並未有不一致。

二、本案區段徵收工程受益費究應如何經徵,屬執行細節,請自行協調府內地政及稅捐單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私有土地於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後,因都市計畫變更而辦理區段徵收,土地移轉登記為公有,其工程受益費徵收疑義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