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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買賣契約之國宅,出賣人申請將該國宅所有權回復登記,是否屬國宅條例第十九條之適用範圍

會議日期 83 年 02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3.2.4營署宅字第○一七○三號函國民住宅承購人依國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將國宅轉售他人並向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後,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該買賣契約並經法院核定在案,原承購人依法院核定調解書內容申請將該國宅所有權回復登記,非屬國宅條例第十九條所稱之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行為,無國宅條例第十九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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