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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買賣契約之國宅,出賣人申請將該國宅所有權回復登記,是否屬國宅條例第十九條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2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3.2.4營署宅字第○一七○三號函國民住宅承購人依國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將國宅轉售他人並向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後,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該買賣契約並經法院核定在案,原承購人依法院核定調解書內容申請將該國宅所有權回復登記,非屬國宅條例第十九條所稱之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行為,無國宅條例第十九條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買賣契約之國宅,出賣人申請將該國宅所有權回復登記,是否屬國宅條例第十九條之適用範圍由內政部於民國 83 年 02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