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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計畫書公告前以國宅基金購置之國宅用地,其「道」、「水」地目土地,於辦理重劃分配時,可否免用於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5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73.5.24台內地字第二三○四九三號函重劃計畫書公告前以國宅基金購置之國宅用地,係以整體規劃設計,開發建築國民住宅為目的,其「道」、「水」地目土地,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性質上有所差異,辦理重劃分配時,可免用於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劃計畫書公告前以國宅基金購置之國宅用地,其「道」、「水」地目土地,於辦理重劃分配時,可否免用於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5 月 2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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