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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OOO申請座落快官段九一二之六五五、之六五六、之八八一地號等三筆乃興國宅社區土地上之國民住宅擬設立「彰化縣私立全祥老人養護中心」請釋示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9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8.9.18.營署宅字第三○四○五號函查本社區係委託承辦單位集中興建之國宅,如承購戶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對其土地、建物登記簿內加註之「國民住宅用地」、「國民住宅」字樣,准予塗銷,不受國民住宅相關法令之規範。惟土地屬非都市土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國宅用地,依「台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二條規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核准作為第十點規定之特定目的事業使用者,無須辦理變更編定。但應經原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故本案承購戶貸款本息如已全部清償,則不受國民住宅相關法令限制,但仍應擬具安養院設置計畫報經目的業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需符合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OOO申請座落快官段九一二之六五五、之六五六、之八八一地號等三筆乃興國宅社區土地上之國民住宅擬設立「彰化縣私立全祥老人養護中心」請釋示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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