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申購戶經他人收養又與生父母共同設籍,其生父母是否應視為共同生活直系親屬查核有無自有住宅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5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83.5.6台內營字第八三○二七六三號函按直系親屬係指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直系血親,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雖非源於上開法條所稱之「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然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明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復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本案申請人其與養父母之法律關係在收養關係尚未終止前,視同直系血親,其養父母有無自有住宅應併同查核,而無須查核生父母有無自有住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宅申購戶經他人收養又與生父母共同設籍,其生父母是否應視為共同生活直系親屬查核有無自有住宅由內政部於民國 83 年 05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