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所定「現有巷道」是否合建築法第四十八條意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3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75.3.19台內營字第三七八三五二號函按建築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明定,對已公告道路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俾利於人民申請建築。至於「現有巷道」之認定範圍及退讓建築線之辦法,應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之。惟揆諸目前地方都市發展與實際執行需要,有必要就「現有巷道」之認定標準統一規定。茲經多方研議,以為所稱「現有巷道」之範圍宜包括左列情形:

一、依民法規定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捐獻土地,供公眾通行並依法完成土地登記手續者。

三、建築法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前,依規定指定建築線有案部分之現有巷道,其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3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所定「現有巷道」是否合建築法第四十八條意旨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3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