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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編定為學校、道路用地,並已公布實施之土地,因位於後期發展地區,目前尚未完成細部計畫,仍不得開闢使用,其是否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會議日期 86 年 09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86.9.27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八四號函查主要道路及學校用地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所定主要計畫應表明之內容,亦為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列舉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土地既經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函稱都市計畫係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並經該府發布實施在案,自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因位於台中市後期發展區,該發展區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配合居住密度與容納人口,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市地重劃實施整體開發,故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情況特殊,經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增列徵收取得之規定外,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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