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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召開研商「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對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之現金補償執行疑義」事宜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91 年 02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2.19內授營都字第○九一○○八一六八號函所謂達成協議之認定方式,如現金補償數額高於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擬以社區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或由參與權利變換者另行出具同意書或於填寫更新後分配位置申請書時採認;如現金補償之數額低於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擬以不願或不能參與權利變換者簽署切結書採認,均無不可,惟均仍應徵得同意人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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