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可否准予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案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0.11.20九十營署宅字第九二九二二一號函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或退租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貸款,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復依內政部六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內營字二五八三九號函釋,國民住宅為家庭住宅,以供家庭直接居住使用為限,自不得作為營利事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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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90.11.20九十營署宅字第九二九二二一號函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或退租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貸款,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復依內政部六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內營字二五八三九號函釋,國民住宅為家庭住宅,以供家庭直接居住使用為限,自不得作為營利事業之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