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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業經本部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一一一九號函修正,修正前經受理申請辦理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可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09 日

內文

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業經本部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一一一九號函修正,修正前經受理申請辦理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可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91.10.9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六九二一號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業經本部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一一一九號函修正,修正前經受理申請辦理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可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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