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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原承購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辦理交換住宅時,國民住宅資格是否須重新審查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7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73.7.13台內營字第二四一○八三號函按國民住宅之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應以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者為限,此為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明定,本案交換雙方當事人,若同為國民住宅之原承購人,承購國宅時,既經資格審查合格,為簡化手續,國民住宅之原承購人互換國宅時,同意免重新審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民住宅原承購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辦理交換住宅時,國民住宅資格是否須重新審查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7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