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營署宅字第九二八四五五號函(諒達)主旨更正如說明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0.11.19.九十營署宅字第九二八四六一號函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係為協助較低收入家庭購置住宅,不論其土地登記原因為何,若其申辦貸款之建築改良物登記欄登記為買賣,則同意其辦理優惠貸款。本署八十三年六月一日營署宅字第○八六六二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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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90.11.19.九十營署宅字第九二八四六一號函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係為協助較低收入家庭購置住宅,不論其土地登記原因為何,若其申辦貸款之建築改良物登記欄登記為買賣,則同意其辦理優惠貸款。本署八十三年六月一日營署宅字第○八六六二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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