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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繕業承攬金額,各按其等級規定其工程保證人,是否必須相同等級者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1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80.1.11台內營字第八八五六四五號函按工程履約保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十八條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十四點所規定。至於以殷實舖保之保證資格,係主辦工程機關與承纜廠商之間契約關係,純屬私權範圍,非行政命令可任意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繕業承攬金額,各按其等級規定其工程保證人,是否必須相同等級者由內政部於民國 80 年 01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