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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洪永銘君所有草屯段一四○之七六、一四一、一四一之三二及六五五之二四一地號等四筆土地,已供公眾通行使用,惟其地籍登記並未變更為「道」地目,可否免徵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會議日期 93 年 10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93.10.26台內營字第○93○○8712○號函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登記有案其地目為「道」之私設巷道,免徵工程受益費。本案洪君所有土地,如為供公眾通行之私設巷道,仍應先依法變更地目為「道」完成登記程序後,方得比照前揭規定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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