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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准利用現住「國民住宅」辦理自營小貨車行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10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73.10.24台內營字第二六五三一一號函按國民住宅為家庭住宅,以供家庭直接居住使用為限,自不得作為營利事業公司辦公之用,本部曾於68.7.3以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九號函釋在案(本部68.5.8台內營字第一六七五九號函釋已有變更)。茲請准利用「國民住宅」辦理自營小貨車行營利事業設立登記乙節,核與前開規定不符合,歉難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請准利用現住「國民住宅」辦理自營小貨車行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疑義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10 月 2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