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准利用現住「國民住宅」辦理自營小貨車行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疑義
內文
內政部73.10.24台內營字第二六五三一一號函按國民住宅為家庭住宅,以供家庭直接居住使用為限,自不得作為營利事業公司辦公之用,本部曾於68.7.3以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九號函釋在案(本部68.5.8台內營字第一六七五九號函釋已有變更)。茲請准利用「國民住宅」辦理自營小貨車行營利事業設立登記乙節,核與前開規定不符合,歉難同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3.10.24台內營字第二六五三一一號函按國民住宅為家庭住宅,以供家庭直接居住使用為限,自不得作為營利事業公司辦公之用,本部曾於68.7.3以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九號函釋在案(本部68.5.8台內營字第一六七五九號函釋已有變更)。茲請准利用「國民住宅」辦理自營小貨車行營利事業設立登記乙節,核與前開規定不符合,歉難同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請准利用現住「國民住宅」辦理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